信隆健康: 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_即时
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资料图片)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
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相关议案资料后,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为:
一、独立董事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
立意见 :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
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以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公司
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
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仔细的核
查,并发表以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计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公司与相关关联公司发生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性资金往
来。
(2)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为除控股子
公司以外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事
项,能够严格控制对外担保的风险,不存在与“证监发[2003]56 号”文“证监发[2005]120
号”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规定相违背的情形。
(3)截止 2022 年 12 月 31 日止,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所提供担保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
担保额度 反担保 是否 是否为
担保 实际发生 实际担 担保类 担保物
担保对象名称 相关公告 情况(如 担保期 履行 关联方
额度 日期 保金额 型 (如有)
披露日期 有) 完毕 担保
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情况
担保额度 反担保 是否 是否为
担保 实际发生 实际担 担保类 担保物
担保对象名称 相关公告 情况(如 担保期 履行 关联方
额度 日期 保金额 型 (如有)
披露日期 有) 完毕 担保
天津信隆实业有 2016 年 03 连带责
限公司 月 11 日 任保证
天津信隆实业有 2018 年 03 连带责
限公司 月 10 日 任保证
天津信隆实业有 2022 年 03 2022 年 08 连带责
限公司 月 22 日 月 22 日 任保证
天津信隆实业有 2022 年 03 连带责
限公司 月 22 日 任保证
天津信隆实业有 2022 年 03 2022 年 06 连带责
限公司 月 22 日 月 29 日 任保证
天津信隆实业有 2022 年 03 2021 年 08 连带责
限公司 月 22 日 月 16 日 任保证
天津信隆实业有 2022 年 03 连带责
限公司 月 22 日 任保证
天津信隆实业有 2022 年 03 2022 年 04 连带责
限公司 月 23 日 月 04 日 任保证
天津瑞姆实业有 2022 年 09 连带责
限公司 月 21 日 任保证
报告期内对子公司
报告期内审批对子公司担保额度
合计(B1)
计(B2)
报告期末对子公司
报告期末已审批的对子公司担保
额度合计(B3)
(B4)
子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情况
担保额度 反担保 是否 是否为
担保 实际发生 实际担 担保类 担保物
担保对象名称 相关公告 情况(如 担保期 履行 关联方
额度 日期 保金额 型 (如有)
披露日期 有) 完毕 担保
公司担保总额(即前三大项的合计)
报告期内担保实际
报告期内审批担保额度合计
(A1+B1+C1)
(A2+B2+C2)
报告期末实际担保
报告期末已审批的担保额度合计
(A3+B3+C3)
(A4+B4+C4)
实际担保总额(即 A4+B4+C4)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 11.37%
其中:
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的
债务担保余额(E)
上述三项担保金额合计(D+E+F) 300
公司为下属子公司天津信隆实业有限公司和天津瑞姆有限公司提供了总
对未到期担保合同,报告期内发生担保责任或有证据表 额为 32,300 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截止 2022 年 12 月 31 日天津信隆和
明有可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情况说明(如有) 天津瑞姆共有借款 10,950 万元未到期,如到期不能偿还,本公司将承担
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担保公司均已依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办法》规定,履行了
必要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解决其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
有助于促进控股子公司的经营发展,提高其经营效益,分享其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
二、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研究、审议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提出的《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中汇会审[2023]1173 号确认,截止 2022 年 12 月 31 日,深圳信隆健
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为人民币 189,175,677.04 元,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利润分配如下:
为人民币 16,283,121.22 元;
提取上述法定盈余公积金后,2022 年度公司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加上以前年度滚存未分
配利润,累积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人民币 431,710,125.32 元。
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现金红利 1.00 元(含税),共计派现金红利 36,449,890.00 元,
剩余利润 395,260,235.32 元作为未分配利润留存。
若在分配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由于可转债、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行权、再融资新增股份
上市等原因而发生变化的,分配比例将按分派比例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
我们认为,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基于公司 2022 年度经营与财务状况而做出的安
排,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我们同意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依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
司《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经营管理
的需求建立、完善了公司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并设置组织严谨适用的内部控制检查监督部门。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基本完整合理,在所有重大方面得到了有效执行和监督检查,对公司
的生产经营起到了很大监控制衡和指导的作用,有力地保障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化和决策的
科学化,防范和化解了各类风险,保障了财务信息的准确和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公司内部控
制有效。公司依照《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原则,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
上,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自我评价。我们审阅了公司编制的《2022 年度内部控制
自我评价报告》认为:报告内容能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及运行的真实情况,我们
认同该报告。
四、独立董事关于2022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等
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披露进行了认真的审核,认为:2022 年度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酬劳严格依照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及《能力薪资制度管理办法》执行,制度的制定兼具激励
与约束机制,薪酬定位符合行业及地区薪酬水平,2022 年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能勤
勉尽责,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认为 2022 年度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真实合理。
五、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进行了认真的核查认为: 本次公司会计
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能够更加真实、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投资者特
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的情形,因此,公司独立董事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独立董事关于《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报告》的独立
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详细阅读相关资料、积极与公司
管理层进行沟通,并参加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认真地审议了《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
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报告》的全文及摘要,发表独立意见如下:经审核,公司全体独立
董事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报告》的程序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
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关于《关于聘任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财务
审计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备足够的独立
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以往的合作
经验,互动良好、审计严谨、立场公正,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有利于保障
公司审计工作质量,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我们同意聘
请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审计及内控审计机构,并将该议
案提报股东大会审批。
独立董事:陈大路、高海军、甘勇明、王巍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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